一般公告-轉銓敘部函以,有關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及第51條修正 條文,業經總統於民國111年1月19日修正公布,並經考試 院會同行政院令定自同年2月10日施行
主旨:轉銓敘部函以,有關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及第51條修正
條文,業經總統於民國111年1月19日修正公布,並經考試
院會同行政院令定自同年2月10日施行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1年3月4日部退一字第
1115430061號函辦理。
二、茲以111年2月10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,業
刪除「夫妻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,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
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,得分別請
領」之限制,從而配偶雙方符合本條所定請領育嬰留職停
薪津貼要件者,得自111年2月10日起,同時請領同一子女
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。
三、旨揭修正條文已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584號(參見總統府網
站:http://www.president.gov.tw公報系統) ,並檢附發布令影本、修正條文、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。
相關檔案
銓敘部.pdf
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修正條文.pdf
發布時間: |
2022-04-26 14:33:41 |
發布單位: |
新開國小人事室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