logo圖片

網站地圖

字級設定


 現在位置:  首頁 / 一般公告 
一般公告-檢送「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」第21條第1項 規定之解釋令1份
首頁 列表 開新視窗 前往友善列印頁面
點擊 複製連結 開新視窗 分享至Facebook平台 開新視窗 分享至LINE 開新視窗 分享至twitter平台

主旨:檢送「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」第21條第1項
規定之解釋令1份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教育部111年4月29日臺教人(四)字第1114201437B號函
辦理。
二、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(以下簡稱退撫條
例)第21條第1項規定,校長、教師、專業技術人員、專業
及技術教師、專任運動教練依第18條第1項第1款與第2款及
第19條規定辦理自願退休生效日期,原則以2月1日或8月1
日為準。
三、次查有關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或遺族所領月退休金、月撫
卹金(年撫卹金)或遺屬年金(月撫慰金)給付金額,業
經行政院、考試院111年4月7日院授人給字第11140005814
號、考臺組貳二字第11100024601號公告自111年7月1日調
高2%在案(本部111年4月21日臺教人(四)字第1110036441
號函諒達)。是以,本次調整方案生效日以前(即111年6
月30日【含當日】以前)經權責機關審(核)定支領月退
休金(含展期、減額月退休金及月補償金)者,相關給付
金額自111年7月1日起調高2%。
四、配合前開調整方案之實施日期,於兼顧教職員退休權益及
學生受教權,爰發布旨揭解釋令。
五、於民國111年6月30日申請自願退休生效者,經服務學校證
明不影響教學,得視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
第21條第1項所定特殊原因,爰依該條例退休生效日得選擇
6月30日。





發布時間: 2022-05-12 15:52:42
發布單位: 新開國小人事室


地址:364苗栗縣大湖鄉新開村四鄰25號 電話:(037)951210 傳真:(037)951242
版權所有:苗栗縣大湖鄉新開國民小學
最後更新時間:2024-04-20
回頂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