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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務行政-函轉交通部公路總局協請學校舉辦各類活動租用遊覽車 時,宣導其行程安排應符合交通運輸相關規定,以維護學 生行旅安全,請查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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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7月27日臺教國署學字
第1110094432號函辦理。

二、學校租用遊覽車時,應要求遊覽車客運業者確依「汽車運
輸業管理規則」第84條,明訂車輛出租時,除應符合同規
則第19條之2(駕駛時間及休息時間)規定外,其單日出租車
輛自車輛報到起至行程結束,調派單一駕駛人勤務不得逾
11小時。

三、學校租用遊覽車舉辦各類活動,應避免行程規劃不當或因
臨時增加景點或變更行程,致駕駛人工作與駕駛時間有不
合理之處,致生危害行車安全之情事,請務必遵守交通運
輸法規規定,以維護旅遊安全。


相關檔案

租用遊覽車應符合交通運輸相關規定.pdf


發布時間: 2022-08-09 11:32:28
發布單位: 新開國小教導處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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版權所有:苗栗縣大湖鄉新開國民小學
最後更新時間:2024-05-0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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